2008年4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未变更保险合同 保险义务已终止
朱岚

  蔡先生问:
  我原先有一辆轿车,也办理了相关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把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朋友陈某,并且过了户,但保险合同并没有变更过。后来,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赔付医疗费2万元。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虽然过了户,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不能得到理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本报释疑:在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出险的可能性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该情况投保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因此,你将车辆转让给陈某后,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陈某与保险公司亦未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事项,保险合同已终止,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